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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床工具业应关注进出口政策的变化

      时间:2012-07-05 03:27:59作者:admin 点击568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同时进一步协调国际经贸关系,推动对外贸易协调发展,国家近期出台了一系列进出口贸易政策,如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同时,海关总署为加快推进征管制度改革,进一步增强征管能力,提高海关管理效能,制定了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公布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决定等。根据机床工具行业情况,本文有选择地介绍以下几个近期实施的,与行业相关的进出口政策。
      一、节能减排,促进环保,禁止部分加工贸易商品出口
      为了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商品出口,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2008年4月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08年第22号公告,公布了《2008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机床工具行业共有5个商品继续被列在禁止出口商品目录中,即刚玉岩、天然刚玉砂等天然磨料(税号25132000),棕刚玉(税号28181010),其他人造刚玉(税号28181090),碳化硅(税号28492000),碳化硼(税号 28499010)。
      目前,国际社会要求中国承担节能减排义务的呼声日益高涨,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仍将动态调整,加工贸易的门槛会越来越高。行业企业应加大技改投入,淘汰技术水平较低、生产工艺落后、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低端产品,发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产品,并且将环保理念贯穿于整个生产加工过程中。
      二、国家对鼓励进口的技术和产品实行贴息政策
      为积极扩大国内短缺的资源类产品、技术类产品进口,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发改工业 [2007]2515号)。对于我国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进口重要装备、发展重点行业和进口资源性产品、原材料予以鼓励,国家对其给予贴息支持。
      《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涉及机床工具行业重要设备有:
      (1)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及功能部件的设计制造技术。
      (2)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镗铣加工中心、柔性加工单元、车削中心、数控磨床、龙门数控铣床、金属珩磨机床、万能液压机、金刚石液压机、数控切割机  等。(详见附表一)
      (3)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数控机床关键零部件及刀具制造;三轴以上联动的高速、精密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及交流伺服装置、直线电机制造。
      为了做好贸易平衡促进工作,规范和加强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配合《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具体实施,财政部、商务部还制定了《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业[2007]205号)。
      三、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于2007年12月5日发布了《关于公布2007年商品归类决定》(2007 年第71号),并于即日起生效。
      该决定对112种商品根据商品描述等项进行了明确归类,其中涉及到机床工具行业商品税号的有4个。CNC PBC成形机床属于印刷电路板切割成形机床,归入税则号列84659200;滚动滑轨(直线导轨)属机床零件,应归入8466项下相关子目;CNC刀库圆盘式为加工中心的附件, 应将其归入税则号列84663000;旧铣头属镗铣床(品目8459项下商品)的专用附件,应将其按“税号8456至8461所列机器用专用附件”归入税则子目84669300。
      2007年商品归类决定公布以后,海关总署又陆续发布了一些商品的归类决定,现将近日涉及机床工具行业税号的商品归类汇总。
      四、国家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进行规范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 12月27日起实施。
      该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将实行审核管理。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利用政府采购支持本国工业发展和自主创新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目前,外国政府保护本国政府采购市场和扶持自主创新的方式主要有:
      1.规定国际采购中本地的产品和劳动含量,保护本国的企业,如以色列政府要求国际采购必须至少有35%在国内购买。美国则要求国际采购至少必须购买50%国内原材料和产品。
      2.给予国内投标人优惠价格,如波兰给国内投标者20%的价格优惠,美国则给予国内投标商10%~30%的价格优惠。
      3.公共采购单位要充分考虑本国的国内工业发展的要求,尽量采购国内商品等,如《美国购买法》规定要优先购买国内的商品。
      4.以国家安全、保护环境等正当理由,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本国政府采购市场,如澳大利亚在环境产品方面的严格限制。
      五、进出口企业须按类别分别管理
      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08年l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该办法只适用于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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