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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整改环境问题的通告

      时间:2015-03-12 03:09:18作者:admin 点击512次

    沧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限期整改环境问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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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化环境整治,推动全市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促进沧州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和“生态之城”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所有生产经营性企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试生产、生产;已开工的,一律停止建设、试生产、生产,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二、所有生产经营性企业(单位)污染治理设施一律达到环保要求,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对无治理设施、污染环境、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对“十五小”“新六小”等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一律自行拆除。
    三、全市所有生产经营性锅炉,单位、住宅小区的取暖锅炉严禁烟尘污染;闲置的烟气排放设施一律拆除。
    四、所有煤场、料场、预拌混凝土企业、施工工地必须按规范落实抑尘措施,达到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五、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安装G P S定位系统并接入市、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凡无牌照、无手续,超时限的渣土运输车辆一律停运。
    六、严禁焚烧垃圾、荒草、秸秆。
    七、市县建成区一律严禁露天烧烤,一律进店规范经营。
    八、污水处理厂一律规范运营,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九、排入河流的生产废水一律达到河流控制标准,重点河流断面和入海河口水质一律达到省定控制标准。
    十、小企业群采用清洁能源替代;涉水性企业生产集中区域,要建设污水处理厂并达标排放;对无环保手续,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依法依规关停或取缔。
    对上述问题,能够立即整改到位的,限3月20日前清理整改完毕。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作出整改方案,并立即整改,明确完成时限。从3月21日开始,市政府将组织督查室、监察局、公安局、环保局组成督导检查组进行督查和追责。对仍存有上述环境问题的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高限处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措施;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县(市、区)及乡镇(街道)范围内仍存有上述环境问题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监管部门的责任;同类问题屡禁不止或出现反弹的,加重处理;对因不作为、不尽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导致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在追究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追究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失职渎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沧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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